第三百一十一章 ICAC对陈裕康签发了传
周一上午ICAC专员正式签署了对陈裕康的传讯令。
传讯日期下周一陈裕康有七天的准备时间。
吴振邦的消息在当天中午通过穆长准到达。
“传讯令已经送达陈裕康在半山区的住宅。送达时间是今天上午十点两名ICAC调查员上门陈裕康的管家接的陈裕康本人不在家。调查员将传讯令留在了管家手中法律上视为有效送达。”
“陈裕康不在家他去哪了。”
“不确定。他的律师在传讯令送达后二十分钟给ICAC打了电话确认收到传讯并表示当事人将按时出席。”
二十分钟。消息传达链条很短管家到陈裕康再到律师二十分钟走完了。
“他的律师团队有什么反应。”
“律师没有多说只确认了出席。但”
穆长准加了一个“但”。
“但什么。”
“吴振邦提到了一个细节。今天下午陈裕康的律师向ICAC补充提交了一份文件不是管辖权异议那个已经被驳了。这次提交的是'关于传讯范围的界定请求'。”
“什么意思。”
“律师在文件中要求ICAC明确传讯的范围具体的问题领域以及是否涉及刑事指控。实质上他们在要求ICAC'出牌'把底牌亮出来。”
出牌。陈裕康的律师在要求ICAC提前暴露问题方向好在传讯前做精准准备。
“ICAC会同意吗。”
“不太可能。ICAC的传讯法律上不要求事先告知具体问题。被传讯人的权利是知道自己因什么案件被传讯但不包括提前知道问题内容。”
“那这份'界定请求'的目的是什么。”
“拖延或者试探。如果ICAC花时间回复这份请求传讯日期可能往后推。如果ICAC拒绝回复律师可以在传讯中以'程序不当'为由提出抗议虽然不会影响传讯的法律效力但可以制造记录上的'争议点'为将来可能的上诉留下弹药。”
每一步都是法律战术。陈裕康的伦敦律师团队打仗的方式和日内瓦磋商桌上完全不同但精密程度不亚于任何一场政策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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