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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潮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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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1章 解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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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的意见是,既然当地村寨已经自组织的向集体化迈进,原有的合作社组织就可以淘汰和改进,在当地村寨自组织的基础上,将各村的合作社合并,形成大规模的公社,以公社为基层组织,协调多个村庄和跨乡、跨县的村庄施行集体化的联合经济,公社的组织形式也不用大规模的改动,直接在原有合作社的基础上,吸纳村民各类互助组织的成熟经验即可。”

  “其实说白了,就是我们把群众百姓自发的集体化组织给正规化,因为群众的自发性组织,也有很严重的问题,其一就是临时性,一般都是生产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得到他人帮助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合作的意愿,完成具体的生产和获取自己满足的利益之后,就会退出合作,集体化也就此解体,这样的组织既无章程、也没有需要共同长期承续的组织形式。”

  “其次是盲从性,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刚刚从小农经济的形态下走出来的村寨,与外界的联系还是相对脆弱的,大部分农户是依靠合作社和我们下乡的工作队,才能勉强形成与外界的交流、接受外面的信息,他们对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决策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经验,对市场需求的把握方面,处在相对封闭状态的农户很茫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组织化表现出一定的盲从性。”

  “其三,就是在前两点上延伸出的自私性,按照群众百姓合作意愿组织起来的自组织,因为缺乏被普遍接受的运行规则,对成员的约束力较弱,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较为普遍,许多人还是满脑子浆糊的盲从而加入,因此普遍对通过这些自组织获取较大的利益寄予希望,但又不愿意承担组织内的义务和责任,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很强的自私性。”

  “因为有这三个问题,导致群众百姓的自组织行为,并不能带来实际的组织建构,往往管理困难,时常因为成员之间产生利益纠纷而难以为继,我考察的村寨中,解体的互助组互助社,基本上都是因为利益纠纷的问题,而发展的比较好的互助组和互助社呢,大多数都是因为有我们红营的基层干部直接参与进去,甚至于干脆就是我们的基层组织在进行领导,直接以红营的纲领、人员和组织架构套用在这些互助组和互助社上,实际上就相当于一个新的红营基层组织,已经脱离了群众百姓自组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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