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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八章 还是得做信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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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概念可能太宽泛,举个例子吧。

  即将离世的刘备,想将自己所有的100万财产传给儿子刘禅,可很担心他因为年幼而挥霍一空,不想全额直接交付给他。

  在这种情况下,刘备可以为刘禅设立信托,将财产交给诸葛亮(全部财产置于诸葛亮的控制之下),并且对该笔金额的使用方法给予一定明确指示。

  比如进行投资并积攒这些收入,在刘禅18岁成年之时,将本金与收益一并交付给他。

  同时约定在刘禅成长到18岁期间每年支付1万元,作为在他成长期间所需的必要费用,比如跟随诸葛亮学习治国之道的学费,游历蜀国、开轰趴时候的娱乐费用等。

  在这个例子中登场的人物有三个。

  第一个是刘备,他是财产目前的所有者,并且有“向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然后是诸葛亮,是接受财产转移之人,并且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财产,但是对财产的使用受到一些特别的指示,即必须为了特定利益去使用财产,最后是作为享受利益的刘禅登场。

  这就是信托。

  刘备被称为委托人,诸葛亮被称之为受托人,刘禅是受益人。

  当然,要完全理解信托还有很多内容,并且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遵循指示的目的管理财产,将获得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是信托的基本类型。

  在刘备的例子中,根据刘禅的开销每年给予1万元,并在成年之后一次交付所有本金和收益,就是这里所说的“目的”。

  目前法学界的通说——信托起源于英国,“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

  封建时代的英国人对宗教有着浓厚的信仰,信徒一般愿意把财产在死后捐赠给教会,结果教会便逐渐扩大了对财产,特别是对土地的占有。

  本来君主可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包括土地在内的贡献物,但在宗教影响扩大的情况下,不仅使封建君主不能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土地等贡献物。

  而且教会占有的土地不能课征徭役和赋税,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君主利益。

  教会掌握的土地越多,对君主利益触犯就越大。

  1279年,英王爱德华一世操纵英国国会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是将土地让予教会者,需经君主及诸侯的许可,否则由官府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献土地。

  但当时英国的法官大多是教徒,他们都积极地设法为教会解困。

  于是英国法官参照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设了用益制度,基本办法是:凡是以土地捐献给教会者,不做土地的直接让予,而是先将其赠送给第三者,然后由第三者从土地上取得收益再转交给教会。

  这样教会虽没有直接掌握土地的财产权,但能与直接受赠土地一样受益。

  后来,这种制度被广泛地用于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以及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继承上。

  按照当时英国封建制度的习惯,臣民死亡时只要发生继承,君主就可以收取继承费。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依据监护权,在继承人未成年期间君主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该领地,如果没有继承人,该领地就会被没收。

  另外,在发生继承的时候,一般由长子独得其父亲的全部遗产。

  于是有一定家庭财产的人,为保障其妻子和幼子在他死后的生活,会委托第三者代为掌握土地产权,代为管理产业,并将土地上的收益按其遗嘱分配给妻子和诸子。

  但是,用益制度的适用并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况,加入参加十字军东征的人,需要有人照顾其土地以供养家人,也可以使用。

  在用益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种种问题。

  最核心的就是受托人(诸葛亮)没有恪守承诺,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去使用财产,最后取得的利益也不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嗣子不才,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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